1.2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。
1.3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,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、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,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,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,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、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。
1.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“以人为本”理念,贯彻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,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、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、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、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。
2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
2.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,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,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:
2.1.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。
2.1.2建筑施工企业“三类人员”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。
2.1.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。
2.2.4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。
2.1.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。
2.1.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。
2.1.7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。
2.1.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、设备、材料淘汰制度。
2.1.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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